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什麼是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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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的具體申請行為進行合法審查、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什麼是行政複議

2、行政複議的範圍是: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其實,公民及法人組織所享有的行政複議權,也是對行政機構的執法權進行監督的一種權利,國家法律制度雖然賦予了行政單位執法的權利,可行政執法有嚴格的法律制度進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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