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政訴訟程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7W

一般來説訴訟就是在聽過一些事情過後雙方在履行的過程中沒有做到按照雙方之前協商好的內容進行作業的就會導致訴訟的發生情況,訴求的發生是有很多中情況的,而且也是複雜的,如果是政府在與民眾之間簽訂的合同中,沒有履行好職責的話,那麼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政訴訟程序是什麼?

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政訴訟程序是什麼?

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政訴訟程序是什麼?

1.一審

(1)起訴

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行政訴訟的裁判?

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可視不同情況對行政案件作出以下幾類判決:

——確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有效、違法或無效的判決。《行政訴訟法解釋》第57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維持判決的適用條件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並符合法定程序。

——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被訴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

——重作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即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被告重新作出某種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從《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來看,重作判決不是一個獨立的判決,它是依附於撤銷判決的一個從判決。重作判決的作出適用兩個條件:(1)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判決;(2)同時認為如果被告不重新作出行為(新的行為)就不利於維護國家的利益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義務的判決。即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被告履行某種職責的判決,其實質是對被告不作為行為的一種強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履行判決的適用條件如下:(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如公民的生命財產受到嚴重侵害時,公民請求公安機關提供保護,公安機關拒絕。(2)被告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即被告雖表示願意履行職責,但履行不及時。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決時,應在判決中明文規定最後的履行期限。

——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行政訴訟法》第54條對變更判決的適用範圍作了嚴格的限定:變更判決只適用於“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

——責令行政機關賠償的判決。這種判決可以單獨作出,也可同其他判決一併作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賠償判決的適用條件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害。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政訴訟程序是什麼?一般來説是需要起訴受理審理三個程序步驟的,也就是説在起訴的時候經過申請起訴,書寫一份起訴的書,然後通過起訴得到申請就可以進行法院受理階段,受理程序完成之後就是進行開庭審理了,一般的會在十天的時間內處理完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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