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案件不適用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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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案件中,我們都知道適用調解,但行政賠償案件也可以調解嗎?相信大多數人都不瞭解。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最大的區別在於:被告的主體不一樣,法律對此的相關規定也不一樣。小編就行政賠償案件不適用調解問題作出相關分析,供大家學習參考。

行政賠償案件不適用調解嗎?

一、調解制度的解析

調解,在民事訴訟中是指訴訟當事人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就案件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是基於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雙方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這與民事訴訟不同。在行政訴訟中,由於被告是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其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因此,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沒有隨意處分的權力。

同時作為執法機關的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就應當判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就應當判決撤銷或依法予以變更。也就是説,針對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沒有“商量”的餘地,只能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是行政訴訟有關調解的基本原則。所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行政賠償案件是否適用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議。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應當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以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原則有以下兩種可以適用調解的例外情況

1、行政賠償訴訟可以調解。行政賠償訴訟是在主要法律問題已經解決,行政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業已確認的情況下進行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賠償數額問題可以與原告協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機關少賠,則雙方可以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其賠償糾紛;

2、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行政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其中附帶的民事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無異,因此可以調解。文中提到的案件顯然不屬於上述兩種例外情況,所以當地法院對此案以庭外調解的方式結案,顯然是錯誤的。

但是,就目前中國的行政案件處理結果來看,除了上述兩種可調解的行政案件外,還存在着使用調解解方式解決行政糾紛的眾多案例。這就使得行政案件在處理結果上形成了理論和實踐的嚴重脱離,影響了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

四、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調解處理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造成輕微傷害的;

2、因民間糾紛造成他人財物損毀,情節輕微的;

3、其他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糾紛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綜上可見,行政賠償案件不適用調解的説法是錯誤的。正確的説法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案件處理的實踐中和法律規定相脱離,要看當地人民法院怎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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