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申請再審被駁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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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申請再審被駁回怎麼辦?

行政訴訟申請再審被駁回怎麼辦?

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中的規定在遇到再審請被駁回的情況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我國的法律中規定是可以對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於下一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其中發現相關的裁定或是調解書的內容中發現有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是社會利益的情款,就可以提出抗訴。

同樣的在各級的人民檢察院對於同級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中發現了調解書中具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損害社會利益的內容,就可以依法向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於相關裁定或是判決的檢察意見,並且發生這樣的情況還需要向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當然也不會是所有的再審申請被駁回都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意見或者是抗訴。

二、行政訴訟調解程序有什麼?

(一)調解的時機。原則上判決前的任何訴訟階段均可進行,特別是在證據交換或庭審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往往一目瞭然。此時適時調解,原、被告雙方牴觸情緒較小,容易促其和解。

(二)適用調解的案件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如行政裁決案件,法院應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特別是不能忽視國有資產管理者和經營者,參加到訴訟中來,以保證第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三)在涉及到民事方面的調解時,要把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與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有機結合起來,以便更好地查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為調解打好基礎。

(四)將調解確定為法定的結案方式。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可以調解筆錄或當事人的調解協議進行結案,如果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話,人民法院可以製作“行政調解書”。

行政訴訟申請再審駁回可以申請抗訴,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調解時,要看準調解的時機,在下達判決書之前都可以進行調解,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和解協議,就不用進入訴訟程序,在行政案件中涉及到民事問題時,進行調解要將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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