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被駁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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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被駁回怎麼辦?

行政訴訟被駁回怎麼辦?

可以申請再審或者起訴、上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提起再審的條件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行政案件提起再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即提起再審的行政案件,只能是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能提起再審。

2、實質要件,即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1)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也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所依據的證據失實或發現了足以推翻原判認定事實的新證據,等等。所

(2)違反的法律、法規,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如果生效裁判的事實根據有錯誤,勢必影響適用法律、法規的正確性。因此,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理解不能過狹。審判監督程序不僅要對生效裁判所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還要對生效裁判所依據的事實根據進行審查。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的裁判,必然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妨礙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影響行政效率,損害法制尊嚴,因而應予糾正。

對於行政訴訟被駁回的情況下,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如果是屬於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那麼顯然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但如果是屬於行政機關的錯誤造成的,那麼是可以申請上訴,並由上級司法機關進行重新認定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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