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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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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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其第十六條規定。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由此可見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拆遷決定,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被告一般為一下兩個。一般而言;(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一、人民政府,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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