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請求人馮善斌以再審改判無罪申請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 - 該院逾期未予答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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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人:馮善斌,男,1949年7月出生,漢族,浠水縣人,小學文化程度,農民,住浠水縣巴河鎮河鋪村。
委託代理人:黃義平,系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賠償義務機關: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佔雲發,系該院院長。
委託代理人:田志敏,系該院幹部。
委託代理人:官文生,系該院幹部。
賠償請求人馮善斌以再審改判無罪申請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該院逾期未予答覆為由,於2003年元月20日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本院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賠償請求人馮善斌已與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申請國家賠償一案達成賠償協議(賠償其現金9萬元,今年底全部付清)。賠償請求人馮善斌以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賠償請求已予解決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賠償申請。鑑於賠償請求人馮善斌賠償請求的目的已達到且已申請撤回賠償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第六條之規定,本院賠償委員會決定如下:
准許馮善斌撤回賠償申請。
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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