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分階段履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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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分階段履行可以嗎?

行政強制執行分階段履行可以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

它們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限的分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概括為"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

這一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在總結各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形成的。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二、行政強制執行設定

1、行政強制執行權的來源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機關的一切權力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授權,行政強制執行權作為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權,也必須源於法律的規定或授權,法律沒有規定應予強制執行的,即使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行政機關也不得擅自強制執行。

2、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設定。

對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權應當作出嚴格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由法律規定。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任何行政強制執行。

三、行政強制執行程序

(一)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 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佈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1、行政強制執行中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部分,由於執行主體是司法機關,所以此種執行行為不適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但可以適用申訴或賠償程序以作救濟。

2、對於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行為,它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相對人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以提起行政訴訟作為救濟途徑的。

行政強制執行分階段進行執行,首先是要根據案件的事實情況來確定是否能夠進行分階段執行,然後再看當事人的相關情況來確定。如果符合分階段執行的相關條件的話,那麼該案件就可以進行相關的分階段進行執行。具體的執行期限由行政機關和當事人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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