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報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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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報酬有哪些

正常的監理酬金的構成,是乙方在工程項目監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潤和税金。具體應包括:

1.直接成本

(1)監理人員和監理輔助人員的工資,包括津貼、附加工資、獎金等;

(2)用於該項工程監理人員的其他專項開支,包括差旅費、補助費、書報費等;

(3)監理期間使用與監理工作相關的計算機和其他儀器、機械的費用;

(4)所需的其他外部協作費用。

2.間接成本

全部業務經營開支和非工程項目的特定開支:

(1)管理人員、行政人員、後勤服務人員的工資;

(2)經營業務費,包括為招攬業務而支出的廣告費等;

(3)辦公費,包括文具、紙張、賬表、報刊、文印費用等;

(4)交通費、差旅費、辦公設施費(公司使用的水、電、氣、環衞、治安等費用);

(5)固定資產及常用工器具、設備的使用費;

(6)業務培訓費、圖書資料購置費;

(7)其他行政活動經費。

我國現行的監理費計算方法主要有四種,即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頒發的價費字479號文《關於發佈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規定的:

(1)按照監理工程概預算的百分比計收;

(2)按照參與監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數計算;

(3)不宜按(1)、(2)兩項辦法計收的,由甲方和乙方按商定的其他方法計收;

(4)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的建設工程,工程建設監理費由雙方參照國際標準協商確定。

上述4種取費方法,其中第(3)、(4)種的具體適用範圍,已有明確的界定,第(1)、(2)兩種的使用範圍,按照我國目前情況,做如下規定:

第(1)種方法,即按監理工程概預算百分比計收,這種方法比較簡單,科學,在國際上也是一種比較常用的方法,一般情況下,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都應採用這種方式。

第(2)種方法,即按照參與監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數計算收費,1994年5月5日建設部監理司以建監工便(1994)第5號文做了簡要説明。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單工種或臨時性,或不宜按工程概預算的百分比計取監理費的監理項目。

按以上取費方法收取的費用,僅是正常的監理工作的那部分取費,在監理工作中所收費用還應包括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其收費應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進行支付。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時間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算起。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1.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2.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3.監理人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利益,委託人應當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繪予經濟獎勵。

4.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5.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漏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漏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6.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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