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抵押合同丟失訴訟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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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折價、變賣或拍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而抵押合同就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訂立的關於設定抵押權的合同。抵押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內容主要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等情況;抵押擔保的範圍等。抵押合同糾紛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抵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抵押合同丟失仍然可以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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