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處分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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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不作為處分辦法是什麼?

行政不作為處分辦法是什麼?

1、確認違法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確認判決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不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只能判決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對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判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行政主體履行作為義務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未明確告知相對人,相對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判決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為違法,並責令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暫不履行的理由。

2、責令履行判決

行政主體沒有履行其作為的義務且該義務還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應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救濟方式。從救濟的目的來看,責令履行判決是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法律補救,只有責令行政主體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實體上的義務才能達到這一目的。

3、賠償損失判決

一種情形是認定行政主體不作為違法並給相對人造成損失,應判決賠償損失。另一種情形是對於不能責令行政主體履行的但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作為,也應判決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不作為的表現形式

行政“不作為”其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覆、拖 延履行,它與行政中“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行政不作為的定義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積極作為的行政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在程序上超過法定期間或合理期間消極的有所不為的行政違法行為。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一)不作為行為主體是指在該行政不作為中,應該為一定行為而沒有行為的主體。

(二)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行為主體必須是對行政作為義務的不履行。

(三)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行為主體在一定範圍內有合法的職責權限。

(四)行政不作為必須是應為,也可能為的情況下之不為。

(五)行政不作為是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

是否屬於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應以一定的法律義務為評價標準,即基於社會生活中具體的法律關係而產生的一定要求。這種法律義務如果是要求行為主體應為,而行為主體竟不為,則構成行政不作為。

行政不作為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如果舉報至監察委,監察委肯定會對該案件進調查。如果確認屬實的話,首先該行政機構一定會需要進行相關的賠償。其次是對主管人員和涉事人員進行相關的處罰和教育,以此來對其他行政機構其警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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