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政不作為是違法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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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行政不作為是違法麼?

公務員行政不作為是違法麼?

公務員行政不作為是違法,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對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處理,確立了判決履行的方式,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故對於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處理方式應有六類,即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履行、確認違法、責令採取補救措施、責令賠償。

駁回訴訟請求。《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十六條規定了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準確把握以下條件:一是在依申請而為的行政行為中是否有正當事由;二是在依職權而為的行政行為中事實的存在與否。

二、行政不作為表現形式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覆。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後,藉故擺脱,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康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為。

公民在被錄用為國家職員後,若是出現了不履行自己職責的情形,是極有可能被認定為是行政不作為的,由於國家職員的權利都是比較大的,故此普通公民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必須得在發現行政不作為的現象存在時,就想司法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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