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及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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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及特點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及特點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特定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為。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二、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佈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三、間接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哪些?

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書,被處罰人如果拒絕接受,行政機關可以對其強制執行,通過查封凍結的方式。行政強制執行和民事執行不同,在執行過程中不能和解,執行主體是行政機關和法院。在執行之前,行政機關會對當事人告誡,通知其履行的最後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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