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判決的概念及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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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判決是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合法性審查,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效力進行評價,在不宜適用其它判決形式的前提下,直接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或是否無效的判決。
特徵如下:
1、僅具有宣示效果;
2、具有輔助性和補充性的特點;
3、救濟功能相對弱化。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行政確認判決的概念及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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