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延期申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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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聽證延期申請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聽證延期申請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聽證延期申請條件是參加聽證會的人數沒有達到所規定的數目,還有就是存在一些特殊情況需要提出迴避的申請。由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經批准後可以延期。

在相關的執法機構向企業或者一些單位下發關於行政處罰的聽證通知後,在一般的情況之下,收到通知之後,要按照通知上面的所規定的日期來進行聽證會的舉行,但是難免會出現一些特殊的情況不能按照通知上面所規定的日期進行聽證會的舉行,對於這種特殊的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提交延期聽證申請書來進行聽證會的延期舉行,在延期聽證申請書上面要寫清楚相關的具體理由。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聽證機構或者是主持聽證會的相關人員在收到延期聽證申請書之後,有權利決定是否可以延遲聽證會的舉行,但是延遲只能是有一次機會。聽證機構或者是主持聽證會的相關人員決定延遲聽證會的舉行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四項:

(1)參加聽證會的人數沒有達到所規定的數目。

(2)因為一些聽證人員的缺失,可能會導致聽證意見的不平衡,會影響最終的聽證後果。

(3)因為發生了一些特別的情況,參加聽證的人員提出了迴避的申請,對於這些特別的情況,需要進行調查核實的。

(4)以及其他一些聽證機構或者主持聽證會的相關人員所認為可以延期舉行聽證會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什麼?

(1)在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三天之內,當事人可以進行聽證的申請。

在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所要進行的行政處罰之後,如果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的決定有其他的爭議或者意見的時候,當事人是有權利提出進行聽證的,提出的時間是在行政機關給出行政處罰的三天之內。

(2)行政機關要把聽證所涉及具體時間和具體地點提前七天告訴當事人。

之所以要提前七天告訴當事人聽證的具體信息,是為了要讓當事人準備好聽證所需要的材料或者其他事情。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存在行政處罰的決定的話,涉及到一些數額比較大的行政處罰是需要舉行行政聽證的這個程序的。當然了,行政聽證的話肯定是需要提前的告知相關的人選參加聽證會,有特殊情況的話是可以也提出延長聽證會的申請的。這是屬於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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