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行政處罰法聽證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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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州《行政處罰法》聽證條件是什麼?

廣州行政處罰法聽證條件是什麼?

廣州《行政處罰法》聽證條件是責令停產停業或者是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的。行政處罰聽證的範圍為: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3、較大數額罰款。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二、行政處罰法聽證的程序是什麼?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案件已經調查終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事項。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並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要求,聽證要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為了保證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聽證,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必須在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規定聽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必須公開舉行,是為了遵循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便於人民羣眾對聽證的監督,保證聽證的公正性。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這是保證聽證公正性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的行政人員作為聽證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聽證案件的調查人員作為主持人。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該聽證主持人迴避。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予以審核,主持人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迴避,並另行指定聽證主持人。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在廣州還是在其他方面的一些地區,如果採取了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及較大數額的行政罰款等相關的措施,那麼是需要舉行聽證程序的,也就是由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在開聽證之前將相關的材料都送達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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