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籤不符實際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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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籤不符實際的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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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員工拒絕籤不符實際的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公司賠償嗎

關於員工拒絕籤不符實際的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公司賠償嗎問題的解答如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法定義務,不籤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風險很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此時應當補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補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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