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由規定是哪些 - 分類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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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顧名思義是案件的名稱,一個案件的案由是準確概括出案件性質的關鍵,案由的是否規範關係着整個案件的準確性。大家都知道行政訟訴案由與民事訴訟案由相比是沒有其相關詳細規定的,那麼現在我國對於行政訴訟案由規定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大家簡單講一下。

行政訴訟案由規定是哪些?分類是怎樣的?

一、行政訴訟案由的分類。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將案由分為三大類,即:作為類、不作為類及行政賠償類。

二、行政訴訟案由的結構。

(1)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範圍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具體對管理範圍而言,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對具體行政行為而言,以種類的形式出現,而不出現其具體表現形式。

(2)不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訴 + 行政主體類別 + 不履行特定職責或義務

(3)行政賠償類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賠償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

1、一併提起行政賠償的,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面加“及行政賠償”即可;

2、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由結構為:行政管理範圍 + 行政賠償。

三、行政訴訟案由適用範圍和確定時間: 

在立案審查階段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初步案由。在審理階段,如果發現初步確定的案由不準確時,應當根據審理後確定的法律關係性質來確定結案案由。因此,本規定既適用於審查起訴階段,也適用於審理階段,但法律文書和卷宗封面等均應以結案案由為準。

難以確定案由情況的處理當出現行政管理範圍和具體行政行為種類難以界定、案由難以確定的情況時,可以作為例外情況酌情確定案由。如起訴鄉鎮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權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案件,就很難確定管理範圍,也很難確定其行政行為的種類,這時,可以用“鄉(鎮)政府行政處理”、“訴鄉(鎮)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行政義務”等作為案由。

以上是小編對於行政訟訴案由規定的簡單總結概述,總之一個案由的是否規範直接關係到整個案件的準確性,更能反映出整個行政訴訟案件的本質。確定好案由才能更準確的反映其涉及的法律關係,更加有效的解決問題。所以怎麼確定準確的行政訟訴案由是至關重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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