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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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對於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依據是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二、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意義

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是行政處罰程序的最後完成階段。它在行政處罰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環,否則就不能保證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的產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決定的真正實現,因此執行在行政處罰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1、強制執行是維護行政處罰決定嚴肅性的必要措施

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了強制執行的規定,就告訴人們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行使國家執法權的行為,生效的處罰決定是要執行的,違法行為是要受到制裁的,使當事人認識到行政處罰決定的嚴肅性,如果不按期履行處罰決定的內容,就要被具有執行權的機關強制執行,從而增加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自覺性。

2、強制執行是保證當事人及時完全履行義務的必要手段

一般來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實際生活中,也有少數被處罰人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所以通過強制執行措施,就可以強制。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例如,在當事人拒不履行罰款的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可採取加處罰款的手段迫使其履行,很多人由於懼怕不斷增加的罰款額帶來財產上的更大損失,便開始自覺履行義務。所以通過執行手段可以保證當事人及時完全履行義務,使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實現,避免給社會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害。

3、強制執行是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管理職權,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如拒不履行,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就可依法強制執行,沒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行政機關合法的行政處罰行為就得以實現,既維護了行政機關的權威,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4、強制執行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行政管理的最終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全體人民的利益。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説,作為行政管理手段之一的執行最終也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其次,合法地行使強制執行權,有利於保護當事人權益。行政機關能夠依照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和方式嚴格行使執行權,既保證當事人履行義務,也保護了當事人的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在紙質催告書中已經明確了被執行人的義務,沒有理由不去執行的,被執行人應當有擔當,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後果。沒有什麼難事不能解決和過去的,具有責任的承擔比逃避責任更值得讚賞。行政處罰本身性質嚴重,即傷害他人也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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