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程序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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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程序上訴狀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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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1、起訴
  (1)起訴的條件。①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②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即起訴需明確指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即起訴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請求以及提出這些請求的事實根據,包括案件事實和證據;④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⑤法律、法規規定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案件,必須先經過複議程序;⑥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經過行政複議再起訴的案件,具體法律、法規如沒有規定對複議不服的起訴期限,原告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了對複議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依照具體法律、法規規定起訴。
  (2)起訴的方式。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即應書寫起訴狀,才能引起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起訴狀的主要內容有:①當事人的情況。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組織的,要寫明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況。與原告相對應,還要寫明被告行政機關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況;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與住址。此外,起訴狀還要寫明接受起訴狀的人民法院名稱和起訴的具體日期,並由原告簽名蓋章。
  起訴狀所載事實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訴人限期補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起訴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並非起訴的必然結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國家審判權對起訴行為進行審查的單方面行為的結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後,應予以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①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②起訴是否符合法定起訴程序,即審查行政複議是否必經程序;③是否重複起訴;④起訴手續是否完備,起訴狀內容是否明確。
  經過審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處理:(1)決定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立案,並及時通知當事人。(2)認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證據不足的,要求當事人補正。補正後符合受理條件的,從當事人補正後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內立案,當事人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在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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