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抗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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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抗訴程序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您好,我想諮詢一下行政訴訟抗訴程序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在認識上是一致的。存在的問題是,一些同志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也有權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也就是説,包括基層人民檢察院在內的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職責。對此,我們不敢苟同。大家知道,行政訴訟中的抗訴僅僅是按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並未規定按上訴審程序的抗訴。這是兩種不同類型的抗訴制度,在提起抗訴的主體上有很大的差異。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只有上級人民檢察院才有權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時,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權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而按上訴程序抗訴則相反,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有權提起抗訴,引起第二審程序。由此可見,在我國四級檢察機關中,基層人民檢察院不承擔行政訴訟中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的職責。如果允許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便會混淆與按上訴程序抗訴的界限,有背於行政訴訟法對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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