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駁回起訴上訴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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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駁回起訴上訴流程是什麼?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上訴流程是什麼?

提起上訴,首先要提交上訴狀,不能口頭起訴。上訴狀必須用鋼筆書寫,通常包括三個部分的內容:第一部分是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如果是公民,應寫明該公民的姓名;如果是法人,應寫明該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如果是其他組織,應當寫明該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第二部分是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第三部分是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準備好之後,要在法定上訴期內交給人民法院。

具體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申訴再審被駁回怎麼辦?

1、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對再審裁定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3、對二審判決申請檢察院抗訴

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後,人民檢察院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抗訴事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級人民法院。

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提交上訴起訴書。申請再審本駁回之後,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告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享有抗訴權,對於法院判決中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可以提出抗訴。對於人民法院駁回再次申請的情況,可以選擇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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