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擁有行政許可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一、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擁有行政許可權嗎?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擁有行政許可權嗎?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不擁有行政許可權,從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行政許可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1、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如出租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2、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3、核准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範,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準、規範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

二、哪些情況下行政許可可以撤銷?

1、可以撤銷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應當撤銷

(1)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當代的生活,現在如果是存在出入境邊防的話,那麼肯定是需要由相關的機關對其進行一定的檢查,但是這些情況通常情況之下是沒有行政許可的權力的,行政許可相關的權利應當是由特定的機關所擁有的,比如説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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