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質押權衝突怎麼辦 - 解決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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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屬於擔保物權的質押權與抵押權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繫。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抵押權與質押權衝突的現象也時常存在。那麼該如何理解抵押權與質押權的衝突呢?抵押權與質押權的衝突又分為哪些不同情況該如何解決呢?下面請跟隨小編一起來探討。

抵押權與質押權衝突怎麼辦?解決辦法是什麼?

抵押權與質押權衝突怎麼辦?解決辦法是什麼?

質押權與抵押權發生衝突,何者為先,如何處理,法律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涉及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的衝突,對於沒有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押權的衝突及其他情況衝突,沒有作出司法解釋,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作不同處理:

1、抵押權設立在先,並經抵押登記後,又設立質權的情況

動產抵押在先,並經抵押登記即經過公示的,由於動產物權的變動已向社會公眾作出外部表現,在該動產之上又要設立質權的質權人,應當從登記部門瞭解該動產物權有否發生變動,有否已抵押出去。由於質押權人的疏忽而不瞭解該動產物權是否變動,或者明知該動產物已經抵押而繼續與出質人設立質押關係,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應先於質權受償,即同一物上存在質權與抵押權,且兩種擔保物都合法有效,則應根據“設立在先,受償在先”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2、抵押權設立在先,但沒有辦理登記,後又設立質權的情況

以除了竹木、航空器、船航、車輛、企業的設備以外的其他動產抵押的,是否辦理抵押登記,由當事人根據自願原則決定。但是,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在抵押物沒有辦理登記的情況下,抵押物又被抵押人出質的,抵押權不能對抗質權。由於質權的特徵是轉移佔有,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要確立“誰佔有、誰受償”的原則,質權的效力優先於抵押權。

3、質權和抵押權同時設立的情況

質權和抵押權同一天設定,無法確定誰先誰後,且質權、抵押權都合法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同時生效的質權和抵押權無強弱之分,同時設定,效力相同,其權利受償,按債權比例清償。

4、抵押權沒有登記

質權人明知動產已設定抵押權,沒有辦理登記,而與出質人在同一動產上繼續設定質押關係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質權人不能以動產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為由,請求優先於抵押權受償。相反,抵押的動產只能由抵押權人受償,因為在質權人明知動產已設立抵押權的情況下,而繼續在同一動產上與出質人設定質押關係,系出質人與質權人惡意串通,損害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其設立的質押關係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抵押權人對抵押的動產全部優先受償。

由此可見,抵押權與質押權衝突的情形主要發生在上述文中提到的四種情況之下。根據對這四種情形的理解和分析,分別有不同的辦法,以判斷抵押權與質押權衝突時的優先問題,進而達到在司法實踐中解決衝突的目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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