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土地上部分抵押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撤銷土地上部分抵押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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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產抵押權如何設立


《物權法》第187條規定,以不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利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由此可見,土地房產抵押權的設立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即使雙方協商一致,書面達成了抵押合同,即使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土地房產的抵押權沒有登記,那抵押權仍未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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