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上部分面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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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上部分面積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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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面積給賠償嗎

土地證面積給賠償。都是以產權證為準。房屋的產權證上登記的多少一般就認定多少。如果產權證登記的面積與實際不一致,那麼在拆遷入户測量時,需要提出並作出認定。超出部分如果是合法建築,是可以補償的,如果超出部分是非法建築,不予補償,只按照產權證為準。如果只有土地證沒有房產證,那麼需要對房屋是否為違法建築作出認定,如果是違法建築是沒有補償的。如果房屋是合法建築,那麼以實際測量的面積為基數去測量、評估。但是如果實際佔地面積與土地使用證上的記載的面積不一致的,也要視情況認定。如果土地使用證的面積大於房屋的佔地面積,那麼對於空院、空地也是需要補償的。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説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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