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擔保期限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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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擔保期限是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間,在合同擔保期限內,擔保人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在合同擔保期限過後,擔保人就完全免除了擔保義務。所以,擔保物權人瞭解擔保期限的規定很重要,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有關內容。

合同擔保期限的相關規定

合同擔保期限的相關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擔保期限的長短會根據具體的擔保方式不一樣有不同的規定。因此,擔保權利人一定要在擔保期限內積極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過了擔保期限,就可能導致自己陷入被動地位,很難再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關於合同方面您還有不瞭解的歡迎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來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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