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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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註銷手續。

土地抵押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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