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擔保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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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擔保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擔保物權中一般有抵押、質押、留置三種擔保物權,區別分別如下:
一、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抵押和質押的最主要區別是標的物是否轉移。
二、質押和留置的區別。
1、佔有的標的物不同。
質押和留置都以佔有標的物為前提,但佔有的標的物不同。留置的標的物一般是主合同的標的,而且只能是動產;但質押的標的物和主合同沒有牽連,和主合同借錢沒有密切關係,是另外所給付的一定的實物、金錢或價值憑證來履行擔保。
2、佔有標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關係中,債權人最初佔有債務人的標的物是為履行主債務的需要;而質押人佔有標的物的原因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
3、合同適用類型不同。
留置一般只適用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而質押適用於幾乎所有類型的合同。簡單一點來説,區別質押和留置最主要的一點是看標的物是否與主合同有牽連以及佔有標的物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擔保方式】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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