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抵押最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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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抵押最長時效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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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擔保時效


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一般保證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保證不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

法條鏈接:《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我國司法解釋對抵押權續存説和消滅説折衷採用。如《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按此規定,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抵押權仍然存在,但當事人應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二年內行使抵押權,未能在該期限行使抵押權的,該規定雖未明確抵押權將因此而消滅,卻表明有關抵押權的行使將不為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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