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二十四條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其實夫妻之間有福同享,有難同當,應用在我國新婚姻法當中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為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不管是對於男方還是女方來説,不能僅僅想着要平分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同樣的,對於夫妻之間的共有債務,雙方都有償還的義務。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新婚姻法二十四條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一、新婚姻法二十四條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釋義】 本條是關於夫妻、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權的規定。
二、如何判斷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判斷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
1、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2、經營收益是否共享
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首先,關於夫妻之間的債務,在我國新婚姻法第24條當中並沒有規定,新婚姻法第24條是對於夫妻之間遺產繼承的權利的規定。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在新婚姻法第41條當中有所規定,夫妻共同生活之間的債務,離婚的時候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