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寫的欠條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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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寫的欠條有法律效力嗎?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寫的欠條有法律效力嗎?

有法律效力,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也是可以對自己的一方財產借給另一方的,對於雙方簽訂了欠條的,顯然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欠條法律效力的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欠條的有關構成要件以及規定的格式進行合法的書寫,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對相關事項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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