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起欠債賣房再離婚債務承擔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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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起欠債賣房再離婚債務承擔怎麼算?

夫妻一起欠債賣房再離婚債務承擔怎麼算?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以下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離婚債務如何舉證

1、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的舉證責任

對於這一方面,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對此,不發生舉證責任轉換或倒置問題,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債務已還清者,只是承認原來曾有債務,並沒有承認現在還有債務。對此,不能認為是對債務的自認,而應當認為是抗辯。在這種情況下,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2、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

夫妻離婚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也就是説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則可有例外,如下:

(1)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

(2)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

3、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

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看下面這兩種情況:

(1)如果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並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如果互相認為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為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

離婚案件在處理雙方債務分割時需要雙方提供充分的證據,舉證説明各自財務情況,一方單有債務的,為經雙方同意進行借款的債務應該有債務方償還。這就需要未結款方的舉證説明,同時也可以提供相關的物證和證人,更能在債務分割中佔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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