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債務是否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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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債務是否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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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債務擔保人是否要還債

債務人死亡,其債權債務關係還是存在的,擔保人是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當然債務人如果有遺產的可以執行其遺產。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可知,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

《擔保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這裏所説的沒有履行,當然應該包括債務人的死亡所導致的沒有履行,因此保證人需繼續履行擔保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應當先用借款人的遺產償還欠款,如對借款人的遺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擔保人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擔保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遺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擔保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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