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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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繁多,而且大多數被告借債後會離開經常居住所,但新地址往往難以確定。那麼,關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管轄應該怎麼確定呢?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供您參考。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首先,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約定管轄的條件有: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協議可以採取合同書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採取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其次,如果沒有約定的,因為民間借貸屬借款合同的範疇,民間借貸糾紛屬合同糾紛的一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綜上,民間借貸案件中,首先按照約定確定管轄,如果沒有約定的,出借方可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3〕44號《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合 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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