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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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分類有哪些
債的分類:
一、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指依據法律規定而發生的債,包括侵權行為製作、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拾得遺失物之債。意定之債,指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債,包括合同之債、單方行為所生之債、多方行為所生之債。
二、勞務之債與財務之債。勞務之債,指債權人須提供一定勞務來履行債務的債。財物之債,指債務人應給付一定的財產來履行債務的債。
三、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種類之債,指給付的標的物僅以種類與數量指示的債,即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特定之債,指給付的標的物為特定物的債。特定物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原本為種類物,經行為人制定後變成特定物。
四、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簡單之債,指僅有一個標的的債。選擇之債,指債的標的有很多個,只能就其中之一為給付,可選擇履行的債。選擇之債一經確定其給付,轉化為簡單之債。
五、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按份之債,指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債務的債。連帶之債,指債的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債的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義務履行全部債務的債。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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