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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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要同時滿足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客觀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
(3)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的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減少其清償能力,不能使債權人依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減少清償能力包括兩種情況:一為減少積極財產;二為增加消極財產。
主觀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債務人的惡意。惡意有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義,債務人在行為時須有詐害的意思。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
(2)受益人的惡意。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者取得一定財產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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