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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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1、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

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將可以撤銷的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限定再如下範圍:債務人放棄債權的行為,債務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必須有害於債權。

所謂有害於債權,是指因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其清償能力的減少,以至於無法滿足債權的要求給債權的實現造成了損害,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斷標準。否則,即使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處分行為,但其資力雄厚,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轉讓行為必須都具有惡意。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撤銷權將被撤銷的標的行為分為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中,只要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至於債務人是否有主觀惡意,則非所問。因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市區無償所得的利益並不損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情況下,該法第七十四條雖未對債務人的主管狀態作要求,但債務人自身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足以表明主觀上存在惡意。債權人得行使撤銷權則必須是“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即受讓人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而為之,亦足以表明受讓人主觀上存在惡意。倘若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則為善意,債權人對其手行為不享有撤銷權。

5、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其債權為限。

即只要撤銷權結果能夠使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以保全,使債權人的債權完全實現,債權人就不能再對債務人的其他處分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

6、債權人的撤銷權應再法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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