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的債務承擔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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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夥中,根據合夥形式的不同對於合夥債務的承擔方式有所不同。合夥企業法以及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了個人合夥和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債務承擔的方式會有不一樣的要求。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合夥的債務承擔方式的內容。

合夥的債務承擔方式有哪些?

合夥的債務承擔方式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根據《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合夥清債原則,在處理合夥債務承擔問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產生的對外債務,應當負無限連帶責任;對合夥經營所生外債,應先以合夥組織的財產清償;合夥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以合夥人個人財產清償。

(二)合夥人償還外債後,對內部債務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債務。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三)對合夥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比例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組織的債務,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退夥時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那部分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四)合夥協議被確認無效後,合夥人應當清償無過錯方因合夥合同無效所受到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按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合夥中,有普通合夥有有限合夥等形式,這兩種不同的合夥組織形式是根據各合夥人之間的關係不同確立的,他們之間對於債務的承擔和債務的享有自然也是不同的。如果你遇到了合夥債務糾紛的,又不能通過自己的方式解決的話,本站網站的律師可以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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