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指的相關內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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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簡單的來説就是指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相關債務要依法承擔相關的連帶責任的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那麼對於普通合夥具體指的相關內容是什麼,關於這方面的詳細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有關普通合夥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普通合夥指的相關內容什麼?

一、普通合夥的概述

普通合夥,也是我國有關法律中的“合夥”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組成,各合夥人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一是依協議自願成立;二是共同出資、共享利潤;三是合夥經營,即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四是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普通合夥的法規

有限合夥,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

一是自願組成,但除協議外,還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夥章程,而且,該章程須經登記

二是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並分享利潤;

三是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四是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組織的債務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我國法律法規僅規定的普通合夥制,因此,在我國,合夥一般指普通合夥。但有些地方為了促進風險投資及個別行業的發展,對個別行業做了特別規定,允許有限合夥。如: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允許風險投資有限合夥,深圳允許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合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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