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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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是否有效?

股東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是否有效?

有效的,《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本條簡單來説,公司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具體數額限制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是為他人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

二、公司私自為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

《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可以為股東提供擔保,但應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決議或由董事會決議,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對擔保金額有限制的,不能超過規定的限額。如果公司私自為股東提供擔保的,屬於違法行為

對於股東以公司名義進行擔保活動,是利用於公司的相關權力來進行的,但股東只是公司的一部分,並不能代表所有股東的利益,所以要行使相關權力時,肯定是需要獲得半數以上的股東投票決定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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