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和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5W

一、抵押權和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權和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抵押權和質押權是約定的,但是留置權是法定的;

2、具體實行不同,當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就可以實行抵押權和質押權,而留置權的實行還得經過一定的程序。

3、質押權與抵押權的區別:

(1)標的物不完全相同,一般來説抵押權的標的物是不動產,質押權的標的物是動產或者權利;

(2)本質的不一樣,抵押權上抵押人不轉移標的物佔有,但是質押權不一樣,質押權必須轉移標的物佔有。

4、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5、留置權與抵押權的差別

(1)成立條件不同、抵押權是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權則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無需債務人的意思表示。

(2)實現方式不同。抵押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可見,留置權的法律強制性要比抵押權強得多。

(3)優先效力不同。同一動產同時存在留置權與抵押權的,留置權的效力優先於抵押權。

二、質權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的清償順序是什麼

如果同一個動產上設立了抵押權、質權(抵押權與質權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權,則不論設立時間先後,留置權人可優先受償。另外,抵押權與質權同時存在時,清償順序是:

1、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後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於抵押權;

3、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某些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

質權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履行。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

綜上所述,這個質權、抵押權以及留置權三者不僅其定義有所不同,其在本質、性質、具體的實行、成立條件等等都是有所不同的,如果在同一動產上有設立這三者的話其清償順序多數都是留置權人優先受償的,而質權和抵押權的話則要視情況而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