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留置權質權競合時的順位原則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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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權留置權質權競合時的順位原則是怎麼樣的?

抵押權留置權質權競合時的順位原則是怎麼樣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當一個擔保物上抵押權、質押權及留置權並存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即:留置權→已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條 【抵押權與質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購買價款抵押擔保的優先權】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第四百五十六條 【留置權、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順位原則】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二、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區別有哪些?

(一)區別

1、性質不同,抵押權和質押權是約定的,但是留置權是法定的;

2、具體實行不同,當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就可以實行抵押權和質押權,而留置權的實行還得經過一定的程序。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而把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標的,作為債權覆行的擔保,當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法律規定的程序處分該財產,並因處分所得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3、質押權是以擔保債權的覆行為目的,而由債權人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權利,當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標的物,並以處分標的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提供質押物的人叫作質押人,債權人叫做質押權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抵押權留置權質權是屬於三種不同的權利,但在這三者競合時,那麼留置權要大於抵押權和質權,在進行優先受償時就需要按順位的原則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權益,如果處理不好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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