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優於普通債權的法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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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物權優於普通債權的法條是什麼?

擔保物權優於普通債權的法條是什麼?

擔保物權優於普通債權的法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1、税收優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税務機關征收税款,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税收優先權僅適用於税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税收,不適用於其他機關。比如海關等。

税收優先權除斥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 3)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3、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擔保保證人追償權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委託而提供保證的,保證人的追償權與委託關係中受託人的求償權相同,根據有關委託的法律規定,保證人追償權的範圍應當包括:

1、保證人清償的債權金額。作為受託人,保證人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為主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一般情況下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從債務。

2、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對於處理委託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託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同樣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清償額的利息,但利率應採用法定利率。

未經委託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所受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擔保方面的一些事項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通常狀況之下,如果是涉及到具體的擔保方面的權益的話,應當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比如説相對於普通債權來説,擔保物權就具有一定的優先性,這是非常明確的一種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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