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中間的撤銷權什麼時間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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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撤銷權

破產中間的撤銷權什麼時間可以使用?

破產撤銷權,指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的法定期間內所為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有否認其效力並申請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實際上,破產法上的撤銷權制度是民法上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在破產法上的延伸。基於其獨特的法律特性和制度功能,各國破產法均規定了破產撤銷權制度。

破產法規定撤銷權的目的,在於恢復因破產人不當處分而失去的利益,保護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機會。國內也有學者稱之為否認權,並定義為:對於破產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害於破產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過管理人行使撤銷權而予以消滅,使財產回覆到行為發生以前的狀態的行為。

二、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時間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破產企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

追回的財產,併入破產財產。這一破產撤銷權制度,雖然在法律上給予了債權人適當的救濟權利,但由於該規定過於簡單,在審判實踐中操作性差,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不完善,因此,在立法上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破產撤銷權制度,以便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擴張破產撤銷權的適用範圍和行使主體等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以上就是對破產中間的撤銷權什麼時間可以使用的相關介紹,撤銷權在破產案件中的行使時效大概是破產前半年到宣告破產的這段時間,也就是説大概有半年的行使時限。但在這期間內想要行使撤銷權,必須滿足相關的規定條件。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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