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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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權行使的時間

撤銷權行使的時間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權事由後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所説的一年期限,屬於撤銷權消滅的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就是權利存續的期間,即在此期間內權利存在,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也就是撤銷權行使的時間為一年之內。

二、撤銷權成立的客觀條件

(一)須有債務人的行為。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以下三種情形:

1、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

2、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

3、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二)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所謂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上受直接影響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

(三)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1款)。

三、撤銷權成立的主觀條件

(一)債務人的惡意。惡意有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義,債務人在行為時須有詐害的意思。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為已足。

(二)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基於債務人的行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者取得一定財產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説已經認識到了該行為對債權損害的事實。

(三)轉得人的惡意。

本篇文章較為簡略的介紹了撤銷權行使的時間為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的一年以內以及撤銷權成立的主觀和客觀條件,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清楚的,或者想要了解一些有關方面的知識,您可以聯繫我們本站平台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為您做一個完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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