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行使留置權 - 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3W

債務人一般會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使用留置權進行自救和求助,但是一定要在有留置權的前提下行使該權利。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一定要使用恰當的方式和手段來保證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共同利益,那麼怎樣行使留置權比較合適呢?本站為您解答疑惑。

怎樣行使留置權,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一、怎樣行使留置權

1、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後,應當約定或確定必要的寬限期並通知債務人。《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未按擔保法定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留置的財產數量或價值要適當。依《擔保法》規定,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4、儘量不要自行變賣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就操作方法而言,最好與債務人協商解決或委託公證處或拍賣行變賣或拍賣,或者通過訴訟由法院委託有關機關變賣拍賣。

二、留置權的適用情況

1,留置權可適用於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如果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給付報酬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折價或變賣,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後,剩餘的返還給定作方。當然,有的承攬合同採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損失時,還可以適用違約責任,追索定作人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2,留置權可適用於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按照建築安裝承包合同,建築安裝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建設單位約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項目並給付報酬。如果建築安裝單位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後,建設單位不給付報酬達一定期限,建築安裝單位可對建設項目實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權。當然,由於建築安裝承包合同具有極強的計劃性,建築安裝單位在行使其留置權時,注意不能與國家計劃相沖突,否則不能行使。

3,留置權可適用於保管合同。根據保管合同,保管人為存貨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存貨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如果存貨人拒絕支付報酬達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對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將保管物折價或變賣,以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清償其保管費。

4,留置權可適用於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按照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將託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並交給收貨人,託運人應當給付規定的運輸費用。如果承運人將託運的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託運人在一定期限內始終不給付運輸費用,那麼承運人可將託運的貨物留置,折價或變賣求償。

5,留置權可適用於財產租賃合同。按照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給付報酬並於使用(收益)完畢後返還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財產。

6,留置權可適用於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按照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一定的委託事務,委託人應補償受託人因完成委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並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委託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託人可將其佔有的委託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

關於怎樣行使留置權以及適用範圍您現在清楚了嗎?想要行使留置權,一定要在之前瞭解它,因為行使留置權的時候是會受到法律限制的。正確的行使留置權不僅可以保證自身利益不受傷害,還可以必先不必要的糾紛。留置權往往都會跟債務有關,所以在行使之前一定要弄清楚債務種類等等有關債務的東西。如果還有疑問建議諮詢相關專業的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