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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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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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合法的權利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債權人想要適用代位權,要求該債權要合法,包括了無因管理、合同糾紛、侵權行為以及不當得利等債的形式,均要合法有效才能主張。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也就是説,債務人甲因履行不能等原因沒有向債權人乙履行債務,但甲對於次債務人丙的到期債務卻不主張丙償還,侵犯了債權人乙的利益,乙可以代表甲的名義向丙提起訴訟,要求次債務人丙履行債務。
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此時債務人才能向次債務人主張清償,債權人才能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請求權。只有次債務人的債務到期拒不履行的,債權人才能主張次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注意的,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也要求了債務人的債務到期,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債權人無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需要注意的是債務的性質需要相同,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是以金錢的形式,那麼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務也要是以金錢的形式。同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債權都是要求到期的,只有到期的債務才能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後有權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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