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抗辯權的特徵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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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是承認他人請求權的存在,但是拒絕履行而產生的一種權力,通常發生法庭上雙方存在爭議的情況下,為維護自己的利益阻礙他人的觀點,那麼,民法中的抗辯權有那些特徵和類型,與其它抗辯有那些區別,接上來本站的律師為你詳細説明。

民法中的抗辯權的特徵和類型

(1)抗辯權特徵

①抗辯權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約定的抗辯事由,僅產生合同上的抗辯,不屬於抗辯權。

②抗辯權的功能在於阻礙請求權的行使。通俗地説,行使抗辯權的功能在於:“我承認你對我有請求權,但依據法律規定,你的請求權暫時或者永遠對我不起作用”。

③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不安抗辯權屬於例外,不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條件)。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請求權和抗辯權是矛和盾的關係。

(2)抗辯權的類型

分為兩類:

①一時性的抗辯權,主要有五種: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混合擔保時)債務人以自己財產提供物保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②永久性的抗辯權。我國僅有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有些國家規定,對通過侵權行為取得的債權可以行使永久抗辯權;債務人對賭債可以行使永久抗辯權。

(3)抗辯權與狹義的抗辯之區別

“抗辯權”不同於“狹義的抗辯”。 “狹義的抗辯”又稱為“否認權”,其特點在於,抗辯人不承認對方享有有效的請求權,而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經消滅)。“狹義的抗辯”包括:

①權利未發生的抗辯。例如,主張合同未成立,因而對方不享有合同債權的抗辯;主張自己未侵權,因而對方不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抗辯。

②權利消滅的抗辯。例如,主張債權已經(因為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消滅的抗辯。

“狹義的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有二:

①功能不同。抗辯權的功能在於(雖認可對方的請求權存在)阻礙請求權的行使:“狹義的抗辯”之功能則在於否認對方的請求權。

②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主動適用“狹義的抗辯”;但抗辯權必須由抗辯權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民法中的抗辯權的相關內容,抗辯權也是當事人在法庭上維護自己權利的必要的展現,在履行抗辯權的時候也同時保護了自己的權益和利益,當然發生的前提肯定是不能違背法律的要求;如有更多關於抗辯權的內容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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