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種類和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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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借貸關係中的債務人除了有償還債務的義務外,還擁有對抗債權人不合理主張的權力,也就是我們所説的抗辯權。而抗辯權只是一個統稱,就如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都屬於抗辯權,只是其劃分的辦法有所差異。那麼抗辯權可分為哪幾種類型呢?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介紹抗辯權的種類和區別,請繼續往下了解。

抗辯權的種類和區別是怎樣的?

一、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

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於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二、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覆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

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行使抗辯權暫時拒絕相對方的請求。一旦相對方已為對待給付並提出請求給付時,則一方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方的請求立即發生效力。不安抗辯權也屬於一時抗辯權,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因他方當事人的財產顯形減少而有難為對待給付之情形時,在他方未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辯權,暫時拒絕他方的請求。一旦他方已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則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的不安抗辯權立即消滅,他方的請求權立即發生效力。再比如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可以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行使抗辯權拒絕主債權人的請求。一旦主債權人已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先訴抗辯權立即消滅,請求權發生效力。

三、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

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比如地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

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

依據主債權從屬關係的不同和行使效力的強弱將抗辯權劃分為有順序性的抗辯權和時效性的抗辯權,而這些抗辯權常有交叉重疊。就如先訴抗辯權屬於一時抗辯權,只要先履行方依照規定履行完債務那麼後履行放的先履行抗辯權也就自然而然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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